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丢失、被盗发票为税控发票的,还应作失控发票处理。
①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导致普通发票丢失、损毁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用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重新打印,盖发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