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自己在职期间切实保管好发票,没有出现发票丢失事项。或者说,即便在职期间丢失或发票,但是及时上报过单位并已经正确处理好后续。你说单位是“诬陷”,就让他们拿出证据;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请问你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如果是的话,你辞职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还想说的是,你离职前是否做好了交接手续,比如变更发票领购人,交回空白收据等等。如果你手上没有什么证据的话,单位可能会从其他方面找你麻烦。
谁主张,谁举证。只有你没有违法财务规定,哪来的发票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