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2025-04-13 1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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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商法》的颁布后,新法对与电商平台的监管和规范:

1、办理主体登记

某宝个人店也要像实体店的个体户一样,办理营业执照。且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否则最高处50万罚款。也就是说,某宝平台也会监督店家是否已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店铺没有办理很有可能会被处理。

2、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既然已经要求进行工商登记,那下一步当然是依法纳税了!某宝个人店首当其冲,这就要求各位老板们要按照规定记账报税了,否则一查平台的交易信息,逃都逃不掉。

3、证照与条款首页公示

《电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不管淘宝店铺营业还是结业,都需要在店铺首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在品牌电商建设过程中,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ICP备案、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证照与法律文本如果有和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证,也需要一起公示。这一要求,和对实体店的个体户老板的要求是一样,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今后可能就寸步难行了!

4、刷单涉嫌违法

某宝随便创业的时期过去,“刷单违法、删评论罚款”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淘宝店、微商、以至网络直播渠道都要持证运营,依法征税了。而且电商更不可能逃税偷税,因为网络渠道将您的生意数据记载的一览无余。像“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5元红包哦!”引导好评或者购置“水军”刷好评,这样的行动将被制止。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用户隐私+信息安全

企业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如若违反,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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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网上零售额逾9万亿元,网购投诉同比增长126.2%

网上买买买 安全第一条(大数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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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11”电商大促、“双12”购物节销售火爆,拉近供需对接,凸显市场强大活力。在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同时,产品虚假宣传、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新问题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未来还需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消费者烦恼、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网络消费发展至今,出现了哪些新现象?针对网购中的新问题,监管跟上了吗?

790多万条

“双11”期间中消协收集消费维权类信息

“退货早已寄出,但退款迟迟不到账。”杨先生在某网店购入一台显示器,收货后发现功能达不到预期,便提交退货处理。在完成退货3天后,杨先生还没收到退款,便咨询电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将1930元退回网店。

杨先生联系网店要求退款,但是网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杨先生无奈之下向“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投诉,终于拿到了退款。

杨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案。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退款、退换货等问题是全国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在6月、11月、12月,受电商平台“6·18”“双11”“双12”营销活动影响,消费者退款难、退换货难等投诉明显增多。

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与此同时,今年“双11”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集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多万条,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预售、退货霸王条款、价格套路和促销陷阱、信息骚扰等方面。

“社群电商、小程序、网红直播销售等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发生消费纠纷的概率相对较高,各种电商平台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新业态、新模式给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带来新挑战。特别是今年,直播带货在“双11”全面爆发,成为各大电商重点营销板块。但同时,网红带货“翻车”,引发了对直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跟不上、数据造假等问题的质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专章,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表示:“未来应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时,还要发挥中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网络交易服务商的治理等。”

回答3:

 但是网购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陈德铭以自己的网购经历为例,列举了物流公司不给政府部门送货、网购商品质量不过关等现象。陈德铭表示,现在网络零售主要还是市场经济的活动,是要与政府的引导规范相结合的。针对网购中的问题,他提出了政府监管网购行业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要加快推进网购的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立,因为现在还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网络零售、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等相关方面还缺少一些规定。二是要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因为网络的交易行为非常复杂,是跨地区、跨领域的交易,如果没有多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有一些执法是比较难进行的。三是要加大创新执法的力度,如果我们用传统管理商业的模式来对网上的交易进行执法,成本会大得不可想象,所以一定要创新方法,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四是要加快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立,包括跨部门的涉信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服务机制化等,要鼓励第三方机构对网络零售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和认证的服务。五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自律,净化行业环境

回答4:

试论购平台的监管责任

试论购平台的监管责任 随着近年来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与普及,消费者在享受购“便捷、省心”的同时渐渐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鱼龙混杂,利用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而伴随着互联市场的繁荣,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亦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这说明购平台的自我治理体系已出现失衡,应在权力体系之外,建构起相应的责任体系,尤其是络交易安全的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从而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力量。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及责任承担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而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维护络交易秩序。 2、《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 3、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仅在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追偿;二是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