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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是【特殊推普通】。但你要明白,这是为了方便记忆而做的简化说法;要正确运用就必须知道并理解它的含义。
设:A包容于B,那么A就是特殊的,B就是普通的;
(1)定义命题:
p:x∈A;(或:x是A)
q:x∈B;(或:x是B)
显然:
对于任意x:p成立时,q一定成立;即:p可以推出q;
所以我们会说:【特殊(A)推普通(B)】;
上面就是正常的说法和解释了,但如果我们这样做呢?
(2)定义命题:
p:A具有属性X;(或:A可以做事情X)
q:B具有属性X;(或:B可以做事情X)
显然:
对于任意X:p成立时,q未必成立;但反过来:q成立时,p就必然成立,即:q可以推出p;
这时,就应该说【普通(B)推特殊(A)】了。
可见,话怎样说,取决于概念怎样定义。以上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应用:
(1)特殊的,一定也【是】普通的;要想【成为】特殊的,一定得首先【成为】普通的;
(2)普通的【能做到的】,特殊的一定也【能做到】;
这其实就是从两个角度,对特殊和普通的关系分别做的判断:
(1)是从“个体”的角度进行判断;
(2)是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判断;
最后,必须说明一点:(2)可以说是逆向思维得出的结果,虽然也是正确的,但(1)才是正常的思路和正统的说法,(1)也是我们学习逻辑学应该记住的实用规律。
这是因为:(逻辑学中的)命题,如直言命题、联言命题、选言命题等等,说到底都是对“个体”的判断。
至于(2)中所谓的对“整体”的判断,其实完全可以归结为对“个体”的判断:
只要我们引入一个新的概念——X即可;
这样一来:X就成了一个比A、B更“普通”的概念;而问题(2)就成了一个复合命题推理了。我们可以利用(1)中的规律来分析问题(2)。
对于大前提:A包容于B,根据(1)可得
r:A→B;
对于(2)中的命题p和q,根据(1)可得:
p:A→X;
q:B→X;
显然:
将r和p联立,不能推出q:(A→B,A→X)≠>(B→X);
将r和q联立,可以推出p:(A→B,B→X)=>(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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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是【特殊推普通】。但你要明白,这是为了方便记忆而做的简化说法;要正确运用就必须知道并理解它的含义。
设:A包容于B,那么A就是特殊的,B就是普通的;
(1)定义命题:
p:x∈A;(或:x是A)
q:x∈B;(或:x是B)
显然:
对于任意x:p成立时,q一定成立;即:p可以推出q;
所以我们会说:【特殊(A)推普通(B)】;
上面就是正常的说法和解释了,但如果我们这样做呢?
(2)定义命题:
p:A具有属性X;(或:A可以做事情X)
q:B具有属性X;(或:B可以做事情X)
显然:
对于任意X:p成立时,q未必成立;但反过来:q成立时,p就必然成立,即:q可以推出p;
这时,就应该说【普通(B)推特殊(A)】了。
可见,话怎样说,取决于概念怎样定义。以上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应用:
(1)特殊的,一定也【是】普通的;要想【成为】特殊的,一定得首先【成为】普通的;
(2)普通的【能做到的】,特殊的一定也【能做到】;
这其实就是从两个角度,对特殊和普通的关系分别做的判断:
(1)是从“个体”的角度进行判断;
(2)是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判断;
最后,必须说明一点:(2)可以说是逆向思维得出的结果,虽然也是正确的,但(1)才是正常的思路和正统的说法,(1)也是我们学习逻辑学应该记住的实用规律。
这是因为:(逻辑学中的)命题,如直言命题、联言命题、选言命题等等,说到底都是对“个体”的判断。
至于(2)中所谓的对“整体”的判断,其实完全可以归结为对“个体”的判断:
只要我们引入一个新的概念——X即可;
这样一来:X就成了一个比A、B更“普通”的概念;而问题(2)就成了一个复合命题推理了。我们可以利用(1)中的规律来分析问题(2)。
对于大前提:A包容于B,根据(1)可得
r:A→B;
对于(2)中的命题p和q,根据(1)可得:
p:A→X;
q:B→X;
显然:
将r和p联立,不能推出q:(A→B,A→X)≠>(B→X);
将r和q联立,可以推出p:(A→B,B→X)=>(A→X);
我也想过这些问题。比如说,比尔盖茨是哈佛退学后创业并且一举成功,学习无用论经常拿出来举例,言之凿凿。有个人怀揣5块钱白手起家,靠自己辛辛苦苦最后成功了,这就是创业者的“坚持就会成功”论。有个学生每天刻苦学习不分日夜,考到名牌了,“刻苦学习才能考第一”论。只是苦逼了那些万千的退学后一无所成的人、勤勤恳恳的穷人、刻苦学习总也中流的孩子们,就这样被当做空气忽略了。但是我们常常都是只能普通推特殊,人就是爱诡辩,解释不清楚的,一句“那不是特殊现象嘛?!”你就失去接着辩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