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没有结束的概念呢判桥禅,只有届满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消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当人民法院作出生掘尘效判决时,不能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了,只能说你在是时效内行使了起诉权,同时在这一阶段又产生了新的时效问题。这时时效重新计算,也依然存在,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已经没有意义了。
我们在学习诉讼时效的时候,没有诉讼时效结束的概念,只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时效完结”等概念,诉讼时效结束的概念是《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才首次提出。
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饥租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困肢指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理解诉讼时效结束是指: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结束后,再没有诉讼时效问题。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之时,是否产生汪配诉讼时效结束的法律后果,我认为,产生诉讼时效结束的法律后果。因为当事人的权利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的保护,再没有必要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必要,所以诉讼时效对此没有存在的必要。
1.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戚宴;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2.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之时,是否产生诉讼时效结束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之时,该诉讼的第一阶段已终结。自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诉讼时效的概念已时效,当消判然前高桥银提是法院受理。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另一诉讼时效开始,即上诉时效开始。所以,就问题而言,应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时,产生诉讼时效结束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没有中断或者中止配缺的情形,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没有胜诉权。
通俗地讲,就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你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如果对方提出你的诉讼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查明后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为什么法院不直接在立案时就驳回或者不予立和嫌案呢?很多人不理解,甚至说法院骗诉讼费。其实这是大家误解。因为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实体权利--胜诉权。而能否胜诉权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解决,而立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这是两回事。其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情况培棚辩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不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