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迟到你是应付代价的,老板修改制度是他的权力,但,修改的制度,只能从修改之日起执行。
2,你这老板有点可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收集,你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工资条、考勤计录,工卡、处罚通知......等),到当地劳动部门去告他,届时,老板自然会下“软蛋”。
1,迟到你是应付代价的,老板修改制度是他的权力,但,修改的制度,只能从修改之日起执行。
如果你有修改之前的制度,那就OK了。
2,你这老板有点可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收集,你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工资条、考勤计录,工卡、处罚通知......等),到当地劳动部门去告他,届时,老板自然会下“软蛋”。
老板这么做是明显不公平的。找仲裁吧
找劳动局告他
1、工资问题,申请支付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有义务为劳动者声张劳动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3、扣钱问题。
适用不追溯的原则,即新规定制定实施后,对已发生的行为,不具有追溯性。
如果你只想讨要工资,那么就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即可。如果你想申请赔偿金的话,就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