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写借条时,使用假名字签字,这在当时就属于用假名假身份欺骗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后来补签真名和真实身份,这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是否同意的真实意思,这借条仍属于无效文书。
你好,
这种情况是不属于诈骗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上面原来的名字是假的,但是后面补上了真实的名字和身份,这样的借条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算,但是有个前提是你在前面借条上面写假名字后来改成真名字是因为主观意愿而不是发现要付自己不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去改的
只要你能找到的本人,他承认你借款,就不算是诈骗,如果这个人借了钱跑了,那就是诈骗,这种情况不算是诈骗
既然已经补上了真实的姓名,就应该不算诈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