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1988年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经发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获得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应到会的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依法不予确认这5位的代表资格。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举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