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可以怨”是诗歌功用理论,它肯定了诗歌的抒情性,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成为诗歌创作理论,对后世文学创作影响极其深远,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对古代诗歌创作的影响。
古代绝大多数诗人都有抒怨之作,他们人生坎坷,命运不幸,或因国家破裂而遭受战乱,或因仕途不顺而郁郁寡欢,面对这样艰难的人生,产生了各式各样的怨情,因而以诗抒怨。古诗十九首大多怨诗,豪放的李白也有《行路难》等多篇怨诗,杜甫除了《闻官军收河南河北》是一首快诗外,绝大多数诗都是怨诗,形成沉郁顿挫的风格;中晚唐经安史之乱社会凋敝,日益衰落,社会矛盾尖锐,怨诗不计其数。如白居易的《琵琶行》、杜牧的《泊秦淮》、李商隐的《无题》等都是抒怨名作,宋、元、明、清的怨诗更换死无法统计。
其次,对其他文学体裁的影响。
“怨”这个创作动机也扩展到其他文学体裁领域。宋词情感强烈,不管是柳永抒情意味浓厚的爱情词,还是苏轼、辛弃疾的咏物词、咏史词、送别词等,都多抒怨之作,一如李煜“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胭脂泪,相留醉,几时重,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怨时间之易逝。明代陈洪绶评点戏曲《娇红记》时提出“怨谱”说,他总结这部悲剧说“泪山血海,到此滴滴归源;昔人谓诗人善怨,此书真古今一部怨谱也。”(《娇红记》第五十出《仙圆》批语),“怨谱”说从理论上精辟地概括了中国古典悲剧的民族特点,是“诗可以怨”创作理论在戏曲创作上的扩展。可见“诗可以怨”已经从单纯的诗论范畴引申到用于词曲、戏剧、小说等其他文学体裁。
最后,对文学创作理论的影响。
屈原作楚辞,是“发愤抒情”,他在《九章》首篇《惜诵》开篇即言“惜诵以致愍兮,发愤以抒情。”他在《离骚》中反复抒发自己的怨愤:“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乎民心。”因为自己不被所处世界理解和接纳,所以要“发愤抒情”。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提出“发愤著书 ”说,《史记》也同一般的官史不一样,它有明显的抒情色彩。愤是更强烈的怨,是怨的一种升华。他认为这些圣贤名人是通过“发愤”这种类似于抒怨的激励才能写出那些伟大的作品,认为发愤是文人写作的强大动力。南朝钟嵘《诗品》中有大量以怨评诗的评语,“情兼雅怨”、“文典以怨”、“怨深文倚”等经常出现;认为抒发怨是不可抑制的情感。元结论诗,强调继承《诗经》风雅的传统,发挥诗歌的规讽作用,他在《系乐府十二首序》中又说明这十二首诗的创作是为着“尽欢怨之声”,认为“尽欢怨之声着,可以上感于上,下化于下。”杜牧基本文学观点是“凡文以意为主,气为辅,以辞采章句为之兵卫。”(《答庄充书》),提倡“有感怨刺怼,言及君臣理乱,时有以激发人意。”的作品。
韩愈的“不平则鸣”论更是推动了“诗可以怨”理论的发展。他在《送孟东野序》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己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旨有弗平者乎?在这里,韩愈指人就像世间万物一样,受外界破坏失去自身平衡就会“鸣”,人因为不平而要行于言,发于声,“不平”就是心有不满,心有怨情。到了明清,“可以怨”的创作理论引入小说领域,金圣叹提出“怨毒著书”说,蒲松龄自道《聊斋志异》的创作旨趣,为“孤愤之书”。从屈原“发愤抒情”→司马迁“发愤著书”→钟嵘“以怨评诗”→元结“尽欢怨之声”→韩愈“不平则鸣”→金圣叹“怨毒著书”→蒲松龄“孤愤之书”,可以说“诗可以怨”创作理论深深的影响着各个时代的杰出文学家和批评家,无数文人的创作理念都是与“诗可以怨”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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