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打架,对方受伤,这是谁的责任

2025-03-23 0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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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谁都没有责任。孩子顽皮,发生打闹很正常,但如果把别人打伤了,其家长应作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回答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孩子的监护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若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遭受了人身损害,应采用过错推定,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回答3: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回答4:

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