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好处如下:
1、工会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好处:①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之后,税务方面代缴的工会经费大减,从百分之二降至千分之八,千分之十二返还给企业;②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可以在成立工会账户后由工会账户出资,作为公司税前支出的项目。
2、工会对员工的好处:①办理了工会会员卡的员工,每年享受由市总工会配送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救助;②工会会员可以由单位统一自主购买50元/年的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在一年内如果住院可以在自费部分按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5万元;③市、区工会每年组织向困难职工、大病致困和意外致困职工进行慰问和金秋助学。④高温慰问、劳模评选、劳动竞赛、文体活动、职工教育等多项福利。
3、工会对企业的好处:关注服务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通过救助和协调的工作方式调节各种矛盾,实现企业发展、服务职工的双赢。强化与天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便于公司处理各项人口计生、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业务。
工会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拓展资料: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工会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好处:①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之后,税务方面代缴的工会经费大减,从百分之二降至千分之八,千分之十二返还给企业;②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可以在成立工会账户后由工会账户出资,作为公司税前支出的项目。
2、工会对员工的好处:①办理了工会会员卡的员工,每年享受由市总工会配送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救助;②工会会员可以由单位统一自主购买50元/年的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在一年内如果住院可以在自费部分按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5万元;③市、区工会每年组织向困难职工、大病致困和意外致困职工进行慰问和金秋助学。④高温慰问、劳模评选、劳动竞赛、文体活动、职工教育等多项福利。
3、工会对企业的好处:关注服务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通过救助和协调的工作方式调节各种矛盾,实现企业发展、服务职工的双赢。强化与天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便于公司处理各项人口计生、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业务。
二、不成立工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1、影响企业竞争力。对于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税务方面的额外支出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情况。
2、导致行政执法。除总工会将上门指导督促企业成立工会外,区人社部门也将以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进行执法,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英文全称为Trade Union,英文缩写为TU [1]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诞生。1900年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利,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随着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
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连署,并在监督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投票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对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