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条规定: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臵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2、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新会计制度取消拨入专款科目,建议用以上科目反映;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虚增收支了,因此属于补助性质。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7年,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可通过 2.上级补助收入 与事业支出 科目核算反映;少用其他收入科目!
新会计制度取消拨入专款科目,建议用以上科目反映;
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虚增收支了,因此属于补助性质
本来应该在教育局账务中应计入其他应付款进出反映,不应该计入教育局的收入和支出的,反而要求预算单位学校不计入收入支出,违反真实性原则;这笔收入和支出应该在学校发生,故也违反会计主体假设。在现实生活中,财政局可能为了加快资金的支付进度、简化对账手续等原因才要求的,也是无奈之举,这样的要求并没有法规、制度的支持。
学校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