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战时荣立三等战功的老兵不安排工作?估计提问者就是农村兵源的参战军人。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前几年对于越战时荣立三等战功的退役老兵安置工作,是依据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执行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但是一个与你一起参战的老军人(营级参谋)告诉你,这并不是绝对的。比如我们部队就有立三等功或者没有立功的战士,因为当时地方政府对于参战军人的奉献和勇敢的表彰,加之地方政府、企业拥军热情,就对于农村户籍的退役战士予以安置工作的;当然这是一个人性化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