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处 5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 元罚款: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资料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