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日期】2015-02-04)网页链接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撤案后可否再立案?
可以的。
“原告在撤诉以后是可以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的,但是例如离婚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是有间隔期限的限制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