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对应于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积极冲突。一般人都应有其国籍,但源于各国对国籍的不同规定而引起,如日本法如规定国籍的取得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中国国籍取得的原则是采血统主义,那么一对日本夫妇是中国生的小孩很可能就是无国籍了,这样的问题要通过国际私法来解决。
无国籍的人是因为各国对国籍的取得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比如A国规定,不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凡是在本国领域内出生的都具有本国国籍,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出生不具有本国国籍。而B国正好相反规定:凡是是本国公民,不论在本国领域内出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出生,都具有本国国籍,外国公民在本国出生不具有本国国籍。如果一个A国公民在B国生孩子,那么按照A国法律不能取得国籍,按照B国法律也不能取得国籍,就成为了无国籍的人。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中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无国籍人”的定义
一.本公约所称“无国籍人”一词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认为它的国民的人。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目前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外的联合国机关或机构获得保护或援助的人,只要他仍在获得此项保护或援助;
(二)被其居住地国家主管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三)存在著重大理由足以认为有下列情事的人:
(甲)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乙)该人在进入居住地国以前,曾在该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性罪行;
(丙)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经认为有罪。
举例:汤姆汉克斯的《幸福终点站》里面就刻画了这样一个无国籍人:他在乘飞机到的机场准备过境的时候,他所在的国家政权被推翻了,他就是“无国籍人”。
还有一些人在出生的时候处在公共的领域,比如公海,公共领空,而没有国家愿意接受其国籍。
无国籍又称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该人是它的公民或国民。产生原因主要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规定不同。
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乙国法律则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人结婚的非经申请入籍,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如有甲国妇女与乙国人结婚而又未申请取得乙国国籍时,这个妇女即为无国籍。此外,一个人也可以因违法行为被本国法院或有关权力机关剥夺其国籍而成为无国籍人。
许多国家,对无国籍人当作一般外国人看待。我国对无国籍人是按一般外国人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称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对无国籍入与其他外国人在法律上一样对待,对守法的无国籍人依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仅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而且也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多年来,国际上曾制定若干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等以减少和防止无国籍人的产生,并消除其后果。
各国的立法实践对于无国籍者所生的子女赋予出生地原始国籍的情形却远为罕见。我国国籍法不仅规定了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加入中国籍,而且还规定了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祥规定即可以解决当代无国籍人的国籍问题,也可以解决无国籍人子孙后代的国籍问题。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
中国的法律规定是以出生地为主,即只要是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但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
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