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告诉您啊,全国各地法院的立案到开庭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例如即使都是北京的法院每一区都是不一样的, 哪怕是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庭都是不一样的,例如民一厅和民二厅往往相差的时间很多;
2、现在的法院立案一般都是不给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所以一般都是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所以说都无所谓超时的问题;
3按照规定,
根据你所述的“立案时间是2009年11月18日到了2011年3月14日才通知开庭”肯定是不合乎程序的,民事案件一般是六个月(但是可以延长),但是一般的案子都是简易程序,三个月是必须结案的,你这都多久了?
从立案到开庭,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如果案件涉及债权债务的,可以在开庭前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起3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起6个月内结案。
《民事诉讼法》
第149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61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对普通民事案件这是合乎程序的。
如果案子有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采取的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的话,单公告期就60天,如果再加举证期的30天,从立案到开庭就必须等90天,如果法院没这么做,严格来说这才是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还有就是当事人所在不清,法院庭前诉讼无法送达,也会影响开庭时间(必须等诉讼材料送达完毕才能开庭)。
个人认为打官司最费的不是钱和精力而是时间,见过一个案件3年未宣判的(一直在鉴定),所以说不用着急慢慢来吧。
一般,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现在的纠纷多了,法院也很忙的,案子都要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