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政制体制很复杂,因此司法机构也很复杂。而且各个时期,司法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当时掌握司法大权的有: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刑部、大理寺等。元丰改制后,审刑院和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并入刑部。北宋后期,对政治体制再次进改组,刑部只剩下了刑部和都官两个司。至于地方上,则有提点刑狱司(宪司)。当然在宋代,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中都有相应的司法机构,另外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还负有司法方面的职责。各级地方官府州、府、县、厢、镇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审理案件,州府长官的司法助理为推官、判官,州府的司法职能部门有司录(录事)参军,审理户婚之讼,主要是民事案件;法曹(司法)参军,主刑法。此外还有临时设置的司法机构,重大案件则下御史台狱,断案后由开封府、大理寺“究治”到了北宋神宗时期,司法机构与北宋前期基本相同。熙宁五年(1072),将三司帐案改为提举帐司,元丰五年(1082)进行官制改革,将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帐司等归并入刑部,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郎中、员外郎为所属四司长官。元祐元年(1086),将原纠察在刑狱司职权由刑部划归御史台,将原帐司职权从刑部比部司中划归户部。元祐三年,又将户部仓部司勾覆等案划归刑部比部司;罢大理寺古治狱,而依三司的旧例,另于户部设推勘检法官。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构,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以及正、丞、司直、评事等为属官,复设大理寺狱,少卿以下官员职务分左、右,左断刑、右治狱。元祐三年罢右治狱,绍圣二年(1095)复设。御史台在元丰改官制后主要作为监察机构,而司法职权减少,废推直官,罢御史台狱;设检法官,检详法律。南宋时并省机构,但各司法有关机构仍保留。北宋后期及南宋的各级地方司法机构,大体与北宋前期相同,首都“行在所”临安府司法机构,有左、右司理院及府院。南宋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以及建康、镇江、鄂州等各地御前屯驻大军,都设有“推狱”,称为“后司”
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刑部为中央最高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宋朝的刑部复核职能比前代增强。
除这些机构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京畿地区设开封府(比如包拯的故事),州县之上设立中央派驻各路的提点刑狱司(比如宋慈的故事),旨在强化皇帝对各级司法机构的控制权。
大理寺官员介绍:元丰改制后,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大理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其他同职务的官员,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大理寺左右两少卿分领其事,而大理寺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大理寺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刑部
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