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做出上述规定。该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具体规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