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开户行和帐号吗

2024-11-19 13: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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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的,发票抬头内容都要填写完整正确。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一定要开户行和帐号,但是一定要公司名称及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扩展资料:

发票填写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参考资料:

增值税发票-百度百科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

回答2:

现在开发票需要银行开户行和账号的,其中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是必须要得,还有地址和电话。

回答3:

增值税专用发  票购买方信息 开户行和账号必须填写,尽可能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风险;增值税普通发  票,则只需填写购买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就可以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发 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  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   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