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全能卫士”租客型家庭保险除外责任有哪些?

2025-04-15 1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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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全能卫士”家庭责任保险除外责任: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家庭暴力;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疾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行为; (五)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 有的财产发生事故; (七)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住人员的人 身伤亡和其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 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 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居所已改作、兼作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