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只有下述5条):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3、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该令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参考安监总局的三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