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一般是指减产、绝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