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性质认定

2025-03-23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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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额征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分为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但核心前提都是二手房的简易计税方法。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
(1)一般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下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到二手房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可到二手房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此种情况不能通过普通开票系统,只能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差额发票,如深圳、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