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已倒闭,但是我的发票还没开怎么处理?

2024-10-30 0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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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倒闭,增值税发 票还没开完,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

一、有两种解决办法

1、自行开票,开票后确认收入冲减前期做的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 贷:收入;发票联不用交给对方公司,自行处理

2、不开发票,确认收入,如果你们是核定征收税金的话,你们这部分税金是少缴了,;如果是查账征收,这部分税金还是照缴的,无所谓。

二、公司已经注销了,就不能再开具发票了,余下的发票只能作为废业剪销处理,因税务发票系统在废业的时候已经交验了剩余发票。

扩展资料:

1、借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减少)

与收入同步确认的应收未收款项、已核销坏账客户确认恢复付款能力、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因应收票据到期未付款而转入、帖现商业汇票到期未付款转短期贷款、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

2、贷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增加)

预收客户之预付款项、收到的营业款项、预收的商业汇票、以存货清偿应收账款、以股权清偿应收账款、以债权清偿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已经确认之坏账损失、因债务重组损失的款项、“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

3、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属应收账款性质,反映企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账款

回答2:

如遇供货方破产,你公司应在破产清算期间向其索取发票,如果供货方已破产不能开具发票,你公司可要求供货方有关负责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遇供货方破产,你公司应在破产清算期间向其索取发票,如果供货方已破产不能开具发票,你公司可要求供货方有关负责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具体证明材料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回答3:

有两种解决办法
1.自行开票,开票后确认收入冲减前期做的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 贷:收入;发票联不用交给对方公司,自行处理
2.不开发票,确认收入,如果你们是核定征收税金的话,你们这部分税金是少缴了,;如果是查账征收,这部分税金还是照缴的,无所谓。

回答4:

开发票,发票联不给对方也可以啊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