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发布了《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决定:从2011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每日0时至24时,依法在我市下列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内所有道路;龙岗区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街道办辖区内道路。据悉,除了龙岗南澳、坪山新区、光明新区等公交尚未完全覆盖的地区,我市其他区域均被纳入限制电动自行车的范围。违者将被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