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问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国籍管理的一些规定。
你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找到一些答案。
你的问题就是,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的混血儿定义。关于混血儿,我认为有两种的结合方式从而产生:一,父母同时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但其中一方或双方具有两国以上的血统,他们的结合而生下的后代是混血儿。也可能是父母两方都是不同的血统,他们的结合生下的后代也可以是混血儿;二,父母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他们其中一方具有一国以上的血统,这样也可能产生混血儿。
所以,混血儿的定义就是这样的,这只是我的个人的理解。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混血儿,而是在于具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的问题。
干脆我把国籍法贴出来,你自己看看吧...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国籍方面的问题。你的问题解答到此。有不懂可以联系我。
没有任何特殊的。
只要有中国公民身份,就和一般公民一样。
只是混血儿来说,如果你出生就有外国国籍,就没有中国国籍。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