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警后出警执法的程序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接到规定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求助,必须当即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报警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的道路街区分布情况、嫌疑人员数量及其体貌特征、是否持械、逃跑方向及使用交通工具种类等情况,分类开展工作。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工作人员接到规定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求助,必须当即受理,不得采取告知有关电话号码等方式,要求群众自行寻找其他警种、部门及单位再次报警、求助。对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报案类报警,应当引导报警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案程序进行报案。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报警时,应当根据其性质、作案手段、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的道路街区分布情况、嫌疑人员数量及其体貌特征、是否持械、逃跑方向及使用交通工具种类等情况,分类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可以不受地域管辖权限和分工限制,立即指令就近处警单位或执勤民警赴现场先期处置;
(二)对同时接报的多起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或者其它报警,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合理调动警力;
(三)对管辖权限暂时难以判断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应当指定就近的处警单位或者执勤民警先期处置,然后再协调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警种、部门及单位处理。在警情事项移交前,被指定处警的民警不得擅自中止、放弃处置或者离开现场。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跨行政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等报警时,应当指令本级警力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提请协作时,应当迅速采取设卡堵截、查缉布控等措施。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或者在单位内部小范围聚集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将情况通报有关警种、部门,酌情调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按照有关工作预案和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示,立即调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掌握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疏导劝阻工作,控制事态。
出现打砸抢烧、阻断铁路或者干线公路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增派处置性警力采取得力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对接报的火灾警情,应当立即按照预案向本级消防部门下达处警指令,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巡逻警察或者就近处警单位出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指令交通管理部门疏导灭火现场的交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火灾现场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现纵火嫌疑的,应当指令本级刑事侦查部门开展侦查。
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在调派消防部门出动警力的同时,指令辖区派出所组织社会力量先期扑救;发生山林、草原火灾的,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同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并根据其要求调派警力协同处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对接报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本级交通管理部门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现场需要,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队或者就近处警单位出动警力协同处置。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询问肇事车辆的号牌、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及时调派警力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查缉;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巡逻警察出动警力协助处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对接报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者罹患急病等报警、求助,应当立即通报120急救中心,提请调派急救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对接报的涉及化学危险物品,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已经泄漏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在指令本级消防、交通、治安、巡(特)警等警种、部门出动警力的同时。
还应当立即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直接将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提请出动抢险救援力量赶到现场处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对必须出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业装备和穿戴专业防护用具的重大灾(险)情,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报告,根据有关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调派警力携带相应的装备增援、协同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地方党委、政府,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派出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