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结合以上的规定可知,你所说的是。会有裁定中止执行,又维持原判的,却无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
而行政诉讼,有不同的说法。
应该是二者性质不同吧。民诉法中,有依申请而执行的,有以移送而执行的。行政诉讼,以申请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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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 宋建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