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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
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水利水电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各类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及流域机构组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部属各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各类检测机构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检测工作、环境条件友管理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4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宜设在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根据条件择优确定。设在上述单位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分设,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1.0.5 部级“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规划、筹建及管理,由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并由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报部总工程师核定,呈部长批准执行。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组建的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报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2 职 责
2.0.1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有:
(1)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优质工程进行测试鉴定。
(2)对部管产品进行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进行检(监)测发证;对重要新产品的投产进行测试鉴定;对产品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3)受委托承担制定(修订)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水利水电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校(检)验规程。
(4)组织“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各类检(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2.0.2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先进性。其检测手段准确,检(监)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0.3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持证上岗、奉公守法、秉公办事。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其检测结果。
2.0.4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从事与监测业务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影响检(监)测公正性的业务活动。
2.0.5 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在从事检(监)测工作中,除应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外,必要时,可利用经检定合格的受检单位实验室内及现场的仪器设备。
2.0.6 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监督与检测情况,并对检验测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计量认证
3.0.1 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JJG(SL)1001一94进行计量认证。
3.0.2 以下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受理申请计划和组织评审工作。
(1)部级“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各流域机构组建的工程质量与水环境监测中心;
(3)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4)部属水利水电科研院所的实验中心;
(5)部属高等院校的实验中心或测试实验室。
其他“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由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0.3 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统一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明确其检测范围,同意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3.0.4 凡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其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等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3.0.5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名称,除国家级和部级检测机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水利部”字样外,其他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冠以上述具有全国性的宇样,以免产生名称的混淆。
3.0.6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各检测机构应在期满前半年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换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或失去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各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果仍无法通过计量认证者,应取消其作为各主管部门的检测机构。
4 管 理
4.0.1.各级各类水利水电部门组建的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合格后,该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监)测业务应接受各有关业务部门指导,并统一由各级水利水电计量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0.2 部级水利水电检测机构每年应向部计量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计量主管部门应对部级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流域与地方建立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每年也应向其计量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并抄报部计量主管部门。
4.0.3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其主任、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及质量保证负责人的变动,须征得该机构的计量主管部门的同意。
4.0.4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均属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在开展检测活动时,一律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设立独立帐户的,应加强管理,检测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检测服务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旅差费,仪器设备的校验、维修、改造及运输费,办公费,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费等。检测机构的事业经费各挂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检测机构的收入,挂靠单位不得挪用或占用。
4.0.5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提供的检测数据,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如有异议,可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查要求,经复查(复测)后仍有争议者,可向该检测机构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组织协调或仲裁。
4.0.6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持证上岗。
各检测机构应禁止无证上岗进行检测工作。
4.0.7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制定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送检、抽检样品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和滥用样品。
5 奖 惩
5.0.1 水利水电计量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完成任务突出的检测机构,经评审将授予水利部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0.2 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能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处分。
5.0.3 对于不遵守制度,不守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将视其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累教不改者,处以吊销检定员证书的处分;如有触犯刑律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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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
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水利水电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各类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及流域机构组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部属各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各类检测机构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检测工作、环境条件友管理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4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宜设在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根据条件择优确定。设在上述单位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分设,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1.0.5 部级“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规划、筹建及管理,由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并由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报部总工程师核定,呈部长批准执行。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组建的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报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2 职 责
2.0.1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有:
(1)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优质工程进行测试鉴定。
(2)对部管产品进行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进行检(监)测发证;对重要新产品的投产进行测试鉴定;对产品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3)受委托承担制定(修订)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水利水电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校(检)验规程。
(4)组织“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各类检(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2.0.2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先进性。其检测手段准确,检(监)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0.3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持证上岗、奉公守法、秉公办事。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其检测结果。
2.0.4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从事与监测业务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影响检(监)测公正性的业务活动。
2.0.5 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在从事检(监)测工作中,除应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外,必要时,可利用经检定合格的受检单位实验室内及现场的仪器设备。
2.0.6 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监督与检测情况,并对检验测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计量认证
3.0.1 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JJG(SL)1001一94进行计量认证。
3.0.2 以下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受理申请计划和组织评审工作。
(1)部级“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各流域机构组建的工程质量与水环境监测中心;
(3)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4)部属水利水电科研院所的实验中心;
(5)部属高等院校的实验中心或测试实验室。
其他“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由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0.3 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统一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明确其检测范围,同意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3.0.4 凡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其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等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3.0.5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名称,除国家级和部级检测机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水利部”字样外,其他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冠以上述具有全国性的宇样,以免产生名称的混淆。
3.0.6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各检测机构应在期满前半年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换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或失去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各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果仍无法通过计量认证者,应取消其作为各主管部门的检测机构。
4 管 理
4.0.1.各级各类水利水电部门组建的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合格后,该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监)测业务应接受各有关业务部门指导,并统一由各级水利水电计量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0.2 部级水利水电检测机构每年应向部计量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计量主管部门应对部级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流域与地方建立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每年也应向其计量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并抄报部计量主管部门。
4.0.3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其主任、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及质量保证负责人的变动,须征得该机构的计量主管部门的同意。
4.0.4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均属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在开展检测活动时,一律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水利水电检测机构设立独立帐户的,应加强管理,检测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检测服务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旅差费,仪器设备的校验、维修、改造及运输费,办公费,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费等。检测机构的事业经费各挂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检测机构的收入,挂靠单位不得挪用或占用。
4.0.5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提供的检测数据,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如有异议,可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查要求,经复查(复测)后仍有争议者,可向该检测机构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组织协调或仲裁。
4.0.6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持证上岗。
各检测机构应禁止无证上岗进行检测工作。
4.0.7 各级各类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应制定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送检、抽检样品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和滥用样品。
5 奖 惩
5.0.1 水利水电计量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完成任务突出的检测机构,经评审将授予水利部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0.2 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能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处分。
5.0.3 对于不遵守制度,不守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将视其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累教不改者,处以吊销检定员证书的处分;如有触犯刑律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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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点积累……不懂就问,慢慢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