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你们在和大队签合同的时候,其中一条必须要签到如果征用等等,不可抗因素所需要的赔偿,只是签合同最基本要考虑到的问题。
现在有这样的问题,产生了损失,一方面要和大队协调,一方面要和农户代表协商,因为产生资金赔偿问题。其实也算是合同终止。既然终止的话,你签合同的时候甲方需要提前三个月或者一个月(根据合同说明)要提前通知。如果没这样做,需要给予你赔偿和违约金。比例一般也是写在合同呢。
在你简单的描述中,特别是签类似的合同,很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都是要写在合同里的。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后,因修路等国家建设征用,任何人须支持。转包也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在修路后原承包户应将未到期的转包费,退还给你。地表附着物看当地政府怎么通知你的,通知你不准再种了,已征用了,你再种怕是不好现赔,如果没通知你,你继续种,但村里不通知,并不代表政府没有通知村里,到修路时地里如果有青苗,或许按国家赔青规定赔青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