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各种规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佣F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申报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环境管理。
(7)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资源产权关系不清,往往引起纠纷,造成资源利用不当、浪费和破坏。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各项自然资源法根据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伊力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归纳起来是,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小部分为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利。各项自然资源法和民法都有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同时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取得使用权的方式有: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承包取得、转让取得。
由于自然资源繁多利用途广泛,除了上述使用权外,自然资源法还为人们提供许多其他权益,如林木采伐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取水权、探矿权等,被称做自然资源专项权益。
法律保护合法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专项权益,并规定了相应的权益争议处理制度。
(9)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控制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资源的不良影响。它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有效制度。在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许可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如森林法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狩猎、驯养繁殖、特许猎捕许可制度等;二是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可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倾废许可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制度等。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污实行许可制度.虽然有些法规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作过规定,并在有关地区进行试行,但法律至今没有作出通行的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对该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已在有关地区加紧试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可以期望,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将会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普遍实行。
(10)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要求。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其重要性、稀缺程度和资源勘探过程中付出的社会劳动确定的。随着人口剧增和经济迅速发展,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
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大都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水法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等等。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征收资源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等;
第二、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排污收费制度,亦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向排污者依法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是对公共环境的一种利用,而且往往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于以补偿。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并为环境保护筹集部分资金。
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此正式开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除重申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规定只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是违法,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1月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其突出之点是依照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另外加倍收费;产生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收费;排污费纳人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另外,近年来国家正在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这也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11)资源利用水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资源利用中的禁限和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或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控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负责复垦。其他资源法也都从各自的需要和特点出发规定了相应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12)环填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资源法或污染危害环境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由环境资源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制度。依照这项制度,违反环境资源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