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已经说的很明确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些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旅行。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变更、中止、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都是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影响,公司变更都有权利继承,法定代表人变更什么都不影响。
不影响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