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