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及自诉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的传票,是法院通知提起诉讼的原告当事人和应诉的被告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依法制作的,对原、被告当事人具有强制力。该传票一经送达,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如果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所提诉讼,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原告所提之诉讼将归于无效;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被告不到庭的诉讼,将照常审理,并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可能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不去的话,如果是原告,会当作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会缺席判决,不管你去不去,直接判了。如果你是证人,你的作证效率会打折,有可能不与才信
如果你是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会拨撤诉处理。如果你是被告,不影响法院正常审理,你由于不到庭,不提交证据,对你很不利。如果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离婚案件的被告,法院会要求你到庭,不然案件无法审理。
会被告,藐视法律
照样开庭!照样审理!照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