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对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安全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对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比如开车没有系安全带,罚款50元,扣零分,交警就要开出一份行政处罚书,说明违法行为的编号,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做出处罚的警官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国家行政部门才能开的,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能够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对违法当事人的一种处罚决定,一般可以罚款,警告等。
吊销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