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甲乙的约定丙也是第三人,第三人不执行实际上是乙的违约。
又来一遍?代为履行的行为永远不会转化为债务转移,除非重新约定,变更合同,而权利义务的变更基本上必须经过明示默示承认自己义务的情况在民法上可不多。除非是法定义务。顺便你是准备司法考试还是学法学?准备司法考试你就一码归一码消停的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