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贵港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