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样收费的

2024-11-16 05: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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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受理部门、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部门。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部门。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部门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回答2:

办理土地证,一是土地登记费,二是工本费。
不包括你摘牌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现场领取);
2、单位设立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政府批复、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勘测定界图等),属共用宗地,还须提供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回答3: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不能一概而论。
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