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公司停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赔偿等问题拒绝移交我的人事档案至今。

2024-11-18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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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19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你现在的问题是找不到原单位了,可以参考crtrr445的回答进行处理。

回答2:

补充回答: 1、原来法院判决中已有涉及档案的内容,那么,你不用再另行提起仲裁,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应是可以执行:要求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协助执行。和法院好好协商吧。 1、“但我的个人档案公司扣住不给,我该怎么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公司限期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并对公司处以罚款。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解除劳动关系后扣压档案,我认为仍然属于劳动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因档案迟延转移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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