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运行工况下,110kV变电所界外和输电线路走廊下附近环境工频感应电场强度小于1500V/m,工频感应磁场强度小于10X10-2uT,两者均小于相关环境保护评价标准限值。但由于辐射污染的特殊性以及辐射防护三原则的要求,在此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确保高压构架和线路架设高度,感应电磁辐射处于合理的水平,保护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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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上午安全。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在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