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受教育权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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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消费者是以他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作为消费对象的,消费信息偏存于经营者一方,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商品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商品的结构功能日益复杂,危险性越来越大,因此,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及服务的接受者,所面对的是不断更新、日益复杂的商品和服务。这就使得消费者很难凭一般经验对商品服务价值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安全、合理的消费。这就决定了他们正确的选择和使用商品都要求必须以获得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为条件,否则,就难免在进行消费交易及使用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只有在消费者掌握了充分的消费知识的情况下,他们才能正确的使用商品、接受服务、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要保护自己,必须明确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些损害他可以获得救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消费者应当了解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除了及时地将有关消费知识传授给消费者外,还必须将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知识传授给消费者,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实施消费者教育来实现。正因为如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权利。”
消费者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商业服务消费知识和消费者保护知识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以一定方式来实现这一要求。其次,作为一种权利,它还意味着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有关知识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