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你知道多少

2025-04-13 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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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 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 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第四, 市、县级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五,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回答2:

你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首先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作出预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相关部门要举行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