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结婚的具体程序,对离婚后恢复夫妻夫妻关系的应当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没有新婚姻法,还是2001年的。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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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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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结婚,仍然适用结婚的规定。
带上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拿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办新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