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200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产粮食白酒7000公斤,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税),包装物计价500元;
(2)委托加工黄酒30吨,发出材料成本10000元,加工费用8000元,受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3)本月进口小轿车一辆,气缸容量为2500毫升,到岸价折合人民币250000元,关税税率为25%。
(4)要求:计算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出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应纳消费税=(84000+500/1.17)*20%+7000*2*0.5=23885.47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885.47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3885.47
2、应纳消费税=30*240=7200元(从量计征)
借:库存商品25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8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200
3、假设到岸价格通过了海关的审查
组成计税价格=250000*(1+25%)/(1-9%)=343406.59元
应纳消费税=343406.59*9%=30906.59元,增值税=343406.59*17%=58379.12
借:固定资产401785.71(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401785.71
拓展资料
一、消费税
1.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基本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1、应纳消费税=(84000+500/1.17)*20%+7000*2*0.5=23885.47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885.47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3885.47
2、应纳消费税=30*240=7200元(从量计征)
借:库存商品25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8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200
3、假设到岸价格通过了海关的审查
组成计税价格=250000*(1+25%)/(1-9%)=343406.59元
应纳消费税=343406.59*9%=30906.59元,增值税=343406.59*17%=58379.12
借:固定资产401785.71(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401785.71
1、白酒属于复合计税范畴
白酒是消费税=84000*20%+7000*2000*0.00005=17500
2、委托加工黄酒的消费税=30*240=7200
3、小轿车消费税=250000*(1+25%)/(1-9%)*9%=30907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7500+7200+30907=55607
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1)粮食白酒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其中,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
应纳税额=7×2000×0.00005+(8.4+0.05)×20%=2.39(万元)
(2)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进行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黄酒属于从量计税,240元/吨
应纳税额(受托方代收代缴)=30×240=7200(元)
(3)进口轿车属于从价计税
其中,2.5L~3.0L适用税率9%
应纳税额=「(25+25×25%)÷(1-9%)」×9%=2.70(万元)
会计分录同yjzqclz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