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外贸行业的惯例,提单的收货人一般不直接具名,而是将提单的收货人填写为:TO ORDER,意思是凭托运人指定收货人,因此该提单可以转让。而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通知人栏内。
当然,在信用证下的提单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意思是凭开证行指定收货人,这样也符合惯例,也是可以接受的。
银行只管实际单据与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是否相符一致。银行一般不同意他自己作为收货人。可先与您们银行沟通。不同银行和不同地方的同种银行其规定和权限都不一样。
信用证上写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blank endorsed
就可以了呀
不用说服,开证过去,不反对就是同意了
可以的,to order of XXX bank
这样的话收货人拿到的提单必须有银行背书才能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