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永久有效的,如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从你找他要的那一天起 两年内 但总时间不能过20年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一批,出具了一张欠条给乙公司,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7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7年4月1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双方对于该笔货物买卖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甲公司辩称,该欠条形成时间是2005年1月1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的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乙公司向被告甲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欠条之日并不是乙公司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是自主张还款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视同可以立即归还,所以,从借条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追讨,逾期作放弃权利。
只要钱没还,一直都是有效的。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随时可以让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