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首先,我国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原则上先以刑事案件审理为主,从法理上说,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更大,所以先刑后民。
其次,两类案件“交叉”,一个案件必须以另一个案件为审理依据的,一个案件必须先中止审理,待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个案件再予处理。
最后,犯罪行为如果与民事案件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则上,民事案件无需中止。但是实践中,相关事实具有相互性、交叉性,一旦有一点事实交叉,全案中止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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