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是已离婚了,也已过户了,但还贷人还没改成你前妻,所以要你又供多了2年;还是说你们计划离婚,打算把已经供了两年的房子给女方。
按说,你没办好银行这一关,你是过户不了的。或搏在银行这里,贷款人(还贷人)一定要是房产的业主,其它人可以做担保人,但做不了贷款人的。做为银行,甲向我贷款买房,用该房做抵押,如果甲把房子过户给了乙,但原来的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仍是甲,那么,如果甲不再还贷呢?银行又收不了楼,因为房子变成了乙的了,而乙跟银行是没有关系的,那银行不就郁闷死啦?所以,在我们这里袜拆,在押(还没供完)的房产在办理产权转移的时候(过户),是首先要搞完银行的手续的(提前还贷或是转衫好祥按揭)。在过户的时候,贷款人就会变成新的业主的了。
离婚了,房子归谁就由谁去承担该房子的还贷,这个是婚姻法上有规定的,所以男方绝对没有法定上的义务再供这套房,但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男方承诺继续负责供完之套房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是合同法范畴而不是婚姻法的规定了)。
男方有一定的责任,既然已经离婚过户了,为什么不去变更银行的贷款人姓名,银行只针对货款人名,不针对你离不离婚,如果追究起责任来,男方对银行方面来说也有责任的。
但是对于有没有义务偿还贷款要看情况而定,虚悔森离婚协议如何写的,写没写清楚,如果偿还贷款的前肆情况下被银行追究,男方是逃不开责任的。最多被追究后还差亩了银行再向女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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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问什么?没明白。
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