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不叫亵渎,应该叫强制猥亵。无强制情节的或有强制但情节轻微或后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强制的司法解释: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如果确实属于犯罪了那么地铁站属于公共场所,判五年以上。
为防止误导,请把案件经过、结果等相关信息说一下。
看到了你在评论中的补充。这种情况称为“猥亵”,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尚未涉及犯罪的程度属于轻微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法》第44条,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分。
具体还要看,是否猥亵14岁以下幼女,是否累犯等加重情节。
一、《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拘留吧估计